中新網12月26日電 兩高一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今日表示,校園、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、停車場,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,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,亦屬於“道路”範圍,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構成危險駕駛罪。
  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近日聯合發佈了《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。最高法、高檢院、公安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。
  該負責人稱,《意見》對“醉酒”的認定沿用了強制性國家標準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、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》(GB 19522-2010,以下簡稱《國標》)關於“醉酒後駕車”的規定,即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屬於醉酒駕駛。
  該負責人表示,關於“道路”、“機動車”的認定,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。需要強調的是,對於機關、企事業單位、廠礦、校園、住宅小區等單位管轄範圍內的路段、停車場,若相關單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,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,亦屬於“道路”範圍,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,構成危險駕駛罪。  (原標題:兩高一部出台司法解釋 在校園路段醉駕可構成犯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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